公司團體及客製化旅遊規劃,承包租遊艇、民宿。
為方便旅客及保障您旅遊相關權利,請於確定行程之後,詳細參閱本公司定型化契約,及填妥相關行程報名表(或如需刷卡請詳填刷卡單內容表),後以傳真或EMail方式至本公司,我們將盡快為您服務。代訂當地名特產,或宅配等相關事項。代訂離島七美、望安、吉貝、等外島交通船票、民宿、飯店、餐廳、水上活動門票。

一、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、陸、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、托運行李。

二、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、食宿、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。

三、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本國觀光旅客國內團體旅遊、食宿、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。

四、設計國內旅程,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。
團體旅客取消規定:(本約定依觀光局規定條文所訂之)
報名後如因故不能參加時,旅客取消規定,依據觀光局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第12條規定如下:

1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%。

2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
3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
4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
5、通知於出發日(不含)前1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50%。

6、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100%。

7、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個別旅客取消規定:(本約定依觀光局規定條文所訂之)
報名後如因故不能參加時,旅客取消規定,依據觀光局「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」第11條規定如下:

1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10%。

2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11日至第2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20%。

3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04日至第10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30%。

4、通知於出發日前1日至第3日以內者,賠償旅遊費用70%。

5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者,扣除旅遊費用100%。

PS.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(於出發日前第30日以上扣除取消作業費為旅遊費用的5%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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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您訂單「無」含機船票者,請於出發之前的14日「付清尾款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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